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滅火器年檢規(guī)定
一、使用后的滅火器,須交由具備滅火器維修資質(zhì)的單位進行檢查,包括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(qū)動氣體。
二、不論滅火器是否被使用,一旦超過其出廠保質(zhì)期限,都須送至維修單位接受水壓試驗等嚴格檢查。
三、針對不同類型的滅火器,如1211、干粉、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車式,自出廠之日起滿五年后,需每隔兩年進行水壓試驗等專項檢查。
四、對于機械泡沫、清水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,自出廠之日起滿三年后,同樣需每隔兩年進行水壓試驗等細致檢查。
五、化學泡沫、酸堿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,則需在自出廠之日起滿二年后,每隔一年接受一次水壓試驗等深度檢查。
六、在外觀檢查過程中,若發(fā)現(xiàn)滅火器存在筒體嚴重銹蝕、變形、結(jié)構(gòu)不合理、無生產(chǎn)廠名稱和出廠年月、由非許可生產(chǎn)廠家生產(chǎn)或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等情況,該滅火器須被視為廢品并作相應處理。
滅火器年檢的時間規(guī)定如下:
滅火器每年都需進行送檢灌氣,以確保其有效性。
無論滅火器是否已被使用,只要距其出廠日期達到規(guī)定期限,就須送至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等嚴格檢查。
對于1211、干粉、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,自出廠滿五年后,需每隔兩年進行水壓試驗等專項檢查。
機械泡沫、清水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,自出廠滿三年后,同樣需每隔兩年進行此類細致檢查。
化學泡沫、酸堿手提式及推車式滅火器,則需在自出廠滿二年后,每隔一年接受一次深度檢查。